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大多数表现在《公司法》和其他规章中。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营业。国家科委于1997年公布的《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人员活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种类型的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种类型的产品或者业务“。竞业禁止一定要有二个构成要件:
第一、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机密的人员。关键人员应包括:(1)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2)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总监、经理等;(3)是其他人员,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第二、新企业与原企业一定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种类型的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劳动关系终止后,对那些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要不要进行补偿,争议比较大,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也并不一致。
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企业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明确的数额标准。但是能约定补偿金额。
在实践中,通常能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到2倍或者2到3倍。补偿费的支付方式能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
竞业禁止虽然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不被泄露,但是它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因此竞业禁止合同要合法有效,必须对员工的基本生活没有损害,也就是既不可能影响到员工正常的生活,也不可能影响员工在外的求职。若企业要求员工履行一些不合理的强制性竞业禁止条款,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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