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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领域竞业限制相关观点

发布时间: 2024-01-15 19:03:42 | 作者: 情感课堂|

  若你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你向马俊哲律师团队进行免费咨询,联系方式:(微信与手机号同号,欢迎添加微信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专业团队为您解决你遇到的法律问题。在企业愈加重视知识产权、商业机密的今天,劳动法领域的竞业限制条款常常被写进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或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协议中。作者梳理了竞业限制方面的相关需注意事项:

  说穿了,竞业限制就是劳动者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主要指离职后),不得就职于与原用人单位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也包括双方约定的特定名单目录内企业。

  竞业限制条款是对掌握商业机密或知识产权的劳动者择业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免受不法侵害,而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择业权受损的一种补偿,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纠纷究竟属于劳动争议还是知识产权纠纷?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还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劳动仲裁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性的法律和法规对此也存在不同规定。因此关于这一个问题,之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不断,但目前已经没有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竞业限制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

  2、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中如约定:“补偿费已经分摊在劳动者任职期间的工资中提前支付,离职后劳动者无权再要求额外的经济补偿”。约定是否有效?

  关于这样的一个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竞业限制约定有效。理由在于约定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提前支付补偿金对劳动者并无不利,应当依法认定类似协议有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竞业限制条款属无效约定。理由是该竞业限制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作者本人赞成第二种观点。简单来讲,约定将竞业限制补偿金提前在工资中支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而且,类似约定实际上也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免除了企业的法定责任。

  一般认为最长不允许超出离职后2年。如超出,则超出2年部分无效,并不是整个期限无效。

  不一定,也可以适用于在职期间。浙高法民一[2015]9号通知第五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作出约定的,应属有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就其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可予支持”。只是实务中,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一般可不作补偿。

  一般只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要格外的注意的是,一般不适用于普通劳动者。

  可以,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请求解除

  竞业限制协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企业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无明确规定。上海市相关条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总结:生效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履行期限内,额外支付三个月,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

  7、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或约定低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是否有效?

  以前认为是无效,现在认为是有效。2015年9月29日浙江省高院、省仲裁院解答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薪资的30%按月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总结:前十二个月平均薪资30%与当地最低工资就高原则。

  8、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支付的情形下,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业务?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三个月的,劳动者可以实施竞业限制行为,即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责任。

  那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未达三个月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样处理?浙江省没有规定,可以参照上海市规定:“劳动者可以催告支付,催告后企业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问题,一般根据意思自治及员工劳动收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是过高,法官会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损失、员工劳动收入、月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做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以下两个标准:1、补偿金月标准×月份数×3倍;2、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20倍。

  1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企业是否有权同时要求劳动者承担商业机密侵权责任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可以主张,因为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属两个层面的问题,没有关联性,请求权基础也不同。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1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后,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可以,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除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是否有权要求其返还已收取的经济补偿?

  (1)、正常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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