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高院“1313”工作总体布局和市中院3.0版本“1237”总体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省高院业务工作“精品工程”与市中院“精品计划”, 2024年,双阳法院继续深化“精品工程”工作,在院领导、中层正副职、员额法官及青年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努力撰写和发表更高水平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司法建议、审判案例、裁判文书等各类“精品工程”成果。在全院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努力营造调查研究、钻研业务、求真务实、守正创新的浓厚氛围,构建全院人人热情参加调研工作、调研成果有效转化的大调研工作新格局,努力推出更多立得住、叫得响的精品成果和典型经验,努力打造一支精神昂扬、业务精湛、研究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法院队伍。持续为法院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注入强大的价值引领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贡献双阳法院的智慧和力量。
本篇“精品工程”专栏发布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助理黄雪琪撰写的《关于辖区内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一文。
黄雪琪,女,1999年11月生,2023年7月入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现任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助理。
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宁、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保险产品和服务种类日益丰富多元,市场规模逐步扩大,渗透力逐渐增强,保险已深深嵌入到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所有的环节之中。无论是车辆事故、家庭财产安全,还是人身健康保障、企业风险防控,保险都在为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提供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机制。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扩展和复杂化,以及消费者对于未来不确定性的忧虑日益加剧,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一直增长,由此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也在持续攀升。案件数量的增多不仅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诉讼对保险公司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可以小看,而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诉讼也代表着更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本文对双阳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应的意见建议,以期对防范保险纠纷提供参考。
2022年,双阳法院新收保险纠纷案件82件。其中,保险纠纷2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9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1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9件,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7件,健康保险合同纠纷1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8件,人寿保险合同纠纷3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1件。
2023年,双阳法院新收保险纠纷案件118件。其中,保险纠纷4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52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40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9件,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8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件。
2022年审结84件(含旧存2件),以判决方式结案26件,撤诉方式结案37件,调解方式结案16件,调撤率约为63.10%。
2023年审结的118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50件,撤诉方式结案30件,调解方式结案35件,调撤率约为55.08%。
2022年平均审理天数24.82天,2023年平均审理天数23.26天,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会降低,源头治理成效明显。
从投保方式来看,保险纠纷案件呈现新型化趋势。传统的纸质投保和书面保单的保险模式逐步被电子投保和电子保单所替代,电子投保引发的争议在诉讼案件中的比例日益上升。2022年审结案件中通过线%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通过线%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23年通过线%的案件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通过线%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线下投保虽然逐步减少,但在财产保险及保证保险等类型的保险合同纠纷中仍占比较高。尤其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多涉及信用担保、履约保证等问题,基本均为线下投保。
从引发纠纷的原因来看,引起保险纠纷的案件事实多数为交通事故。2022年,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6.34%,2023年这一比例为54.24%。
从案件类型来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明显地增加。这两种类型案件的数量增多,反映了保险人代位模式得到普遍应用,且保险交易的复杂性一直上升,各类保证保险产品在融资等商业活动中得到普遍应用,但双阳区市场主体主要是依靠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并未改变,金融新产品的发展水平同发达地区相比依旧存在比较大差距。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事故不属于承保范围;2.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3.事故发生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违约导致;4.事故的发生原因属于免责条款。败诉原因通常为:1.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2.格式条款解释应以不利于提供方为原则进行解释。
部分保险公司在提起诉讼时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比例变更为年利率24%或更低。基于保险合同定型化的特征,投保人只能选择全面接受合同条款或拒绝订立合同,无法对违约金的计算比例进行协商。然而,保证保险合同往往是由于投保人资金紧张才进行投保,到了诉讼阶段也无力偿还,保险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将会使投保人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
部分保险公司简单地认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就是让投保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投保人声明等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而无需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或之时对免责条款的实际内涵作出提示说明,对于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部分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规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保险公司存在仅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保险单,不提供保险条款的问题。上述行为既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日后引发纠纷败诉埋下隐患。
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接受调解的意愿明显较低,根本原因是应诉的保险公司基本都是分公司,其自主权有限,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无权进行调解,同时保险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亦导致其调解意愿较低。2023年以调解方式结案的35个案件中,仅有4件是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的案件,2022年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3个案件中,有5件是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的案件。
保险代理人违规代投保人签字的问题依然屡见不鲜。为了追求佣金利益,一些保险代理人擅自代投保人签名、填写投保资料,这些行为不仅让保险合同效力悬而未决,更对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等重要事实的认定造成了直接影响。尤其是在保证保险业务领域,部分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审慎义务,这导致了追偿过程中困难重重。双阳法院审理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多为投保人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后行使追偿权引发的。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保险公司过于追求保费收益和保单业绩,导致在订立保证保险合同时审查不到位。对于投保人的财务情况、资产情况及过往履约记录等重要信息,保险公司调查不够彻底,从而加剧了展业风险。此外,对于投保人在合同中确认的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保险公司也缺乏严格的审查。当进入诉讼程序时,存在送达难问题,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让保险公司自身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是保险公司存在重销售、轻服务的现象,存在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的情况,投保人为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往往将保险金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代理公司。二是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不及时,定损标准不统一。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却怠于出具定损单或者定损金额偏低,而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自行委托评估公司鉴定,并将车辆修复,保险公司以鉴定系投保人单方委托为由拒绝配合、并对检验判定的结论不予认可,产生纠纷,审判实践中该类问题大量存在。
部分投保人投保时并不注重审查保险条款,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不认真了解。部分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投保就能理赔,当保险公司拒赔或者赔付金额与自己的心理预期存在偏差时便会引发矛盾冲突。此外,部分投保人契约意识淡薄,存在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从而引发诉讼。
一是规范保险展业宣传。建议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发挥行业主导作用,引导行业协会组织各会员公司不定期开展保险业务知识宣讲,提高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甄别能力,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帮助保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
二是加大内部合规培训。建议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充分树立合规导向,大力开展保险销售领域合规文化建设活动,引导行业协会组织保险机构开展合规文化巡讲宣传。严厉打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排查保险合同是否存在返佣、代缴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夸大宣传、误导销售等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切实防范保险风险。
三是加强保险理赔监管。建议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开展理赔,尽量将理赔标准与司法实践中调诉的赔偿标准对接;引导保险公司在前期理赔中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减少当事人诉累,很多案件在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便达成了和解,说明此类案件可以在诉前通过有效沟通得到解决,应进一步强化诉前调解程序的实际作用;积极参与诉前鉴定和调解,避免因单方鉴定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对于鉴定有异议的,应加强证据收集,并且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或者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拓宽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完善投诉工作考评机制,将理赔服务评价情况及投诉情况等纳入保险公司监管档案和评价报告,在市场准入和选择现场检查对象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问题严重的公司加以督促改进。
四是加强从业管理。建议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建立严格的甄选标准和清晰有序的甄选流程,形成涵盖道德品行、社会信用、学历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体系。规范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行为,加强专业培训及监管力度。建立保险销售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切实抓好岗前培训,提升合规守法意识和诚信规范展业理念,将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培训的基本内容;同时,通过定期开展在职培训,不断强化规则意识,规范保险代理行为。
五是加强电子投保的管理力度。对于通过电子投保方式成立的保险合同,建议保险公司设定的网上投保流程要尽可能的全面完整,能够显示完整的条款内容,并体现出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明确操作步骤,完善投保人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电子认证系统。
六是规范保险理赔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建议保险公司积极履行现场查勘以及完善事后调查程序,对事故发生是不是真的存在免责情形、事故的损失范围和程度进行认真核实。在未达成定损合意、投保人单方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时,热情参加鉴定的各项程序,避免产生纠纷后陷入被动局面。并制定平衡、合理的损失核定标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理赔,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依法出具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是规范保险条款表述,避免因歧义引发纠纷。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表述应清晰明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同时,保险公司应注重对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出售的保险产品中,保险合同条款应符合现行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八是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建议投保人加强自身法律风险意识,对保险条款内容过多、专业术语难以理解的,应及时要求保险人作出明确解释。同时,充分认识签字的法律效果,认真阅读投保事项告知书。在签订保险合同或收到保险合同条款后,一定要仔细阅读,特别是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后申请理赔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在对权利义务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再决定是不是投保,否则,可不予投保或在犹豫期内退保。
九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报险,同时做好证据留存。建议投保人及时收集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是有效还原事实、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能采用适当方式记录投保过程,特别是对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说明、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送达、保险销售人员的承诺等。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保存事故现场证据以及报警、报险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针对保险公司没有派员进行查勘定损的情况,应注重对机动车维修或鉴定等证据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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