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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小课堂33:竞业限制协议有关问题解答汇总

发布时间: 2023-12-30 00:30:16 | 作者: 情感课堂|

  答: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必须是能够接触到企业商业机密,并对该商业机密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接触不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不适宜作为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

  在竞业限制争议案件中,当企业与员工就竞业限制适用主体身份发生争议,员工以其不属于竞业限制适用对象而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时,企业需要举证证明员工属于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类人员,如不能证明,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以上述法律规定的三类人员为限,不随意扩张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范围。

  答:员工的近亲属不属于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竞业限制协议仅对协议双方有效,员工的近亲属不是协议的主体,企业没办法依据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员工的近亲属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在一些竞业限制案例中,员工的近亲属投资设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并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或同类的业务,最终法院判决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事实上是员工利用近亲属设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协助近亲属经营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

  答:可以。企业的用工形式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包括与部分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即由后者向公司可以提供劳务服务,比如公司聘用高校教授向其提供长期的项目咨询服务、返聘退休人员提供财务服务等。对此类人员,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该法律关系主要受《民法典》的规制(而非《劳动合同法》),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可以认为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用人单位要求新员工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不要将新员工同意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新员工录用条件之一,在员工招聘时就告知应聘者该事项?

  答:是的。《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企业在招聘按照其要求需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时,应当将同意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上述人员录用条件之一,在招聘时明确告知上述人员。如果企业在招聘上述人员时未明确告知入职时必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而上述人员在入职时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由此双方发生纠纷,企业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如果企业在招聘时明确告知上述人员将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录用条件之一,而上述人员在入职时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上述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予录用。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应聘时必须告知竞业限制情况,员工未如实告知其竞业限制情况的,用人单位享有何权利?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如实说明其目前的竞业限制情况,员工明知应聘单位是其原用人单位的竞争企业而未予说明其竞业限制情况的,导致新用人单位根据其提供的虚假的竞业限制信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后续可以以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明知员工的前雇佣单位为竞争企业,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仍然录用该员工的,用人单位有何法律风险?

  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机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机密的,视为侵犯商业机密”。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机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明知员工为竞争企业的前员工,但是为了获取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仍获取、披露、使用该员工披露的竞争企业的商业机密,可能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企业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赔偿相应的损失请求。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设定了企业的法定义务,即新企业知道员工对其原企业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在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新企业与该员工向其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条例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为深圳特区,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法规尚无类似规定。

  目前有一些企业出于学习技术、取得市场之间的竞争优势等种种原因,明知员工从竞争企业离职并且对竞争企业承担着竞业限制义务而仍然录用的,甚至通过第三方劳务外包公司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隐藏该员工到企业实际任职的事实,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员工在任职期间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用人单位能要求员工在任职期间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虽然该项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员工在职期间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是员工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和对企业忠诚、勤勉义务的具体体现。从保护企业利益出发,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员工任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且无需向员工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约定员工违反该竞业限制义务时应支付合理金额的违约金。

  2.员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为竞争公司可以提供服务或者通过劳务外包服务公司提供外包服务,或者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咨询、技术等服务;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离职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从员工和企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具体的竞业限制期限。

  答:用人单位在员工在职时,通过员工工资中支付特殊的比例的金额作为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该种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竞争补偿金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的规定矛盾。此种支付方式存在比较大风险,可能会被认定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答:目前,国家法律层面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薪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薪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和员工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时,补偿金标准通常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双方对补偿金标准未做明确约定的,则用人单位将按照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薪资的30%作为月补偿金标准。

  我国部分地区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地区企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月经济补偿额不能低于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资的三分之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可以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薪资的二分之一”。如果企业和员工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上述法定标准的,则可能会引起竞业限制协议的无效,因此企业拟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须满足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标准。

  在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意味着员工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答:不是。在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三个月未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即享有解除其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在上面讲述的情况下,企业面临被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风险;员工如果未行使竞业限制义务解除权,则仍继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相对应的,在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企业仍有按期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但企业未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能否要求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答:不能。竞业限制义务属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约定义务,需要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为前提。如果仅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不能约束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用人单位能否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离职时决定该员工要不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答:可以。用人单位可以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离职时决定该员工要不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应在该离职前(含离职当日)明确告知。我们提议在离职协议中明确约定企业的上述决定权。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离职后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未在员工离职时撤销或解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则视为员工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答:可以,但是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提议,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企业的上述解除权。

  竞业限制协议能否约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承担用人单位因维权发生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损失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律师费、调查费等直接损失,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有不同观点。我们提议,从保护企业利益的方面出发,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企业在要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违约金、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同时,还能要求员工承担企业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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