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售楼部来去自如的置业顾问,带着购房者两次在售楼部刷卡,共计支付120万元房款,付款账号是:成都兴城人居地产,还签署了多份盖有开发商合同专用章的认购协议……
如果你是这名购房者,经过以上买房流程后,你能发现整一个完整的过程都是一场骗局吗?成都的陈蓉(化名),就遭遇了这样一个离奇的购房陷阱。
近日,业主陈蓉向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求助,今年7月她在人居·沁川林语置业顾问刘某某的引领下,看中了沁川林语一套房源,并在售楼部刷卡支付了120万首期房款。如今,置业顾问涉嫌诈骗已被抓获,并且已经没有赔付能力。陈蓉多次与刘某某所在的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沟通,至今未获得有效的解决方案。
陈蓉是如何遭遇购房陷阱的?开发商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10月19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今年7月,陈蓉接到了兴城人居·沁川林语项目置业顾问刘某某的电话,称该楼盘有几套降价特惠房,十分紧俏。为了方便孩子上学,正打算将房子置换到南门的陈蓉第二天就前往该项目看房,并在7月16日、7月21日,先后经刘某某引领,在成都人居·沁川林语售楼部分两次交付了首期款,共计120万元。
据陈蓉表述,交款时,刘某某拿出了POS机,他们直接刷了卡。一次是在售楼部交了20万元诚意金,一次是在样板间内支付了100万元首期款。陈蓉提供的交款单据上收款账号名是:成都兴城人居地产。
在陈蓉提供的资料中,记者看到其签订的《人居·沁川林语项目房源认购权预约登记协议书》《人居·沁川林语项目商品房认购协议》及《保密协议》都盖有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陈蓉夫妻也在上面盖了手印。
签订认购协议一个月后,陈蓉再次联系刘某某签正式合同,却被告知刘某某已离职。意识到事件不对,8月24日,陈蓉选择了报警。
“一切流程都是正常的嘛,我们几次看房也很顺利,谁能想到这个收款账户是置业顾问伪造的呢?”陈蓉既愤怒又很不解。
目前,刘某某已被抓获。陈蓉从警方处得知,刘某某正涉嫌另一桩案件,目前在调查处理中,并且他现在没有赔付能力。
在售楼部记者看到,除了工作人员外,现场看房的顾客寥寥无几。“当时就是在这个签约区,我们付的第一笔款20万元。”陈蓉的家人表示,第二笔是7月21日,在样板间内付款。
随即,记者来到了当时付款的样板间。样板间门口的位置摆放了一则关于交付房款的温馨提示,大致写着除了售楼部签约室外,另外的地方不作为签约地点的字样。“这个提示是我们遇到这件事情后才放的,之前并没有。”陈蓉向记者展示了一段拍摄于9月11日的视频,视频中该位置并没有摆放付款提示。
对于陈蓉一家的遭遇,当天下午在签约区背后的接待室,记者对兴城人居·沁川林语项目负责人罗女士和谬女士进行了采访。谬女士说,刘某某在接待陈蓉一家时并没取得上岗资格,不能单独接待客户。
“我们所有可以接待客户的置业顾问,都在一楼大厅有公示,上面并没有刘某某,陈蓉来售楼部时说是刘某某的亲戚,我们才没有阻拦。”
对于签订的《预约登记书》和《认购协议》,为何是盖过章的?谬女士解释说:“项目现场,我们有很多盖过章的空白协议,不排除刘某某拿着空白协议给到了陈蓉夫妻二人按手印。公司现在也和陈蓉夫妻二人沟通此事。”谬女士说,对记者提出的别的问题,只能向公司出具采访函才能进行回复。
“开发商说谎,我们根本就没有说过是刘某某的亲戚。我们来过售楼部好几次,包括最后两次的付款环节,都没有人过来问过情况。”
对于谬女士的说法,陈蓉一家表示否认,并且对这种“甩锅式”的回应非常生气。
陈蓉称,分明是兴城人居存在重大的管理疏忽,“没有上岗资格的置业顾问,为什么穿着和其他员工一样?为什么可以单独带领我们看房、单独引领我们签约?而他还涉嫌另一桩诈骗,录用前不进行背景调查吗?”
陈蓉称,120万元的购房款是自己和丈夫两边家庭凑出来的,如今却全部被骗走,孩子明年上学读书也成了问题,一家人非常着急。
“8月24号以来,我们从始至终跟兴城人居协商,他们的主要领导不出面,只派沁川林语的负责人来安抚我们,但她又拍不了板”陈蓉的家人说到,“兴城人居说他们没收到这120万,他们也是受害者,甚至声称,他们每年花钱养法务团队就为了对付我们这种人!”
售楼部带看、售楼部付款、付款账号显示有开发商名称、签署协议均有开发商盖章。看似简单、正常的四步购房流程,却让陈蓉夫妻损失了120万元,最终落得个“钱房两空”,至今他们都想不明白,普通购房者要怎么去破解这样的陷阱……
此事件中,开发商究竟有没有责任?为此,记者也专门咨询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林小明。
林律师表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后,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购房人签署协议后,在签约现场按工作人员(置业顾问)引导刷卡支付120万元用于购房,证明购房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义务。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收款账户的情况下,购房人的支付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过错。
置业顾问作为开发商的员工,其在现场协助签订购房协议、协助收取购房款等系履行自身职务,收取购房款的行为对开发商产生效力。也就是说,根据合同相对性,购房人有权向开发商主张履行合同(售房)或者退还购房款。
至于置业顾问是否有权收取购房款的权限,或以诈骗或盗窃行为骗取购房款引发的后果则与购房人无关。
对于并不清楚置业顾问权限与工作内容的购房人而言,开发商对于置业顾问收取购房款的限制不能对抗购房人实际交付购房款的事实。开发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再向实施了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置业顾问进行追偿。
《民法典》还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无论置业顾问引导购房人刷卡是职务行为还是代理行为,购房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置业顾问拥有相对应权限,总之,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承担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返还购房款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