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几期“HR宝典”中,小编为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了关于“竞业限制”的内容。但通过交流沟通发现,很多人不清楚“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的区别,常常将两者混淆。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关于“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我们大家可以知道:“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我们不难得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三十二条我们可以知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竞业限制”的“起始时间”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开始的。即劳动者“离开”企业时,为“起始时间”。且“竞业限制”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1、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企业应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