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表调查单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对反映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经济产业政策意义重大。按照国家统计局总体要求,对于达到一套表调查单位标准但尚未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库的企业,需及时提供入库相关材料,经各级统计机构审核后,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库。现将
2023年调查单位年度审核工作由非普查年份的两次合并为一次。2023年11月5日前,县级统计机构在9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一次性完成纳入、退出以及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取消2023年第二批次年度和12月月度审核。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1.拟纳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投产)的单位,下同),“规下升规上”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
2.拟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单位详细名称变更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单位、建筑业资质等级变更单位、增加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
3.拟退出的调查单位。“规上转规下”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 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或无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所属项目上年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需退出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工作在2至12月开展。2月份,县市区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1月18日前;3至12月县市区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当月5日。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1.拟纳入单位。(1)2月纳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2)3—11月纳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3)12月纳入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新开业(投产) 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2.拟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单位详细名称变更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单位,建筑业资质等级变更单位。
3.拟退出的调查单位。(1)2月退出单位。“规上转规下”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或无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所属项目上年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需退出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2)3-11月退出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 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或无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需退出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仅限“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单位申报此类型)。(3)12月退出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 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因改制、重新注 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 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或无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所属项目上年全部完工的其他有 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需退出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此类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规上单位范围的法人单位。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有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 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4.公司制作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彩色清晰照片(需有企业名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彩色清晰照片(需能直观、准确判断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主要生产设备照片);
6.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 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8.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彩色清晰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战新产品照片需附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战新产品的名字、用途、技术标准及生产的基本工艺等),同时提交电子表格版战新产品信息表。
9.汽车整车制造业产业活动 单位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还需提供产业活动单位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已告知上级法人单位独立纳统事项的承诺说明(含上级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怎么样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单位还需提供相应资料,具体实际的要求与“规下升规上”单位要求一致。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有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怎么样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单位还需提供对应的资质证书,具体实际的要求与新开业(投产)单位要求一致。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有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4.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需提供补充材料,如:证明实际营收情况等;
6.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等,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7.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怎么样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单位还需提供相应资料,具体实际的要求与“规下升规上”单位要求一致。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有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有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4.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需提供补充材料,如证明实际营收情况等;
6.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等,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7.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怎么样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单位还需提供相应资料,具体实际的要求与“规下升规上”单位要求一致。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有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S204-3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有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怎么样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单位还需提供对应的资质证书,具体实际的要求与新开业(投产)单位要求一致。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有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4.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利润表营业收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不一致需要出示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6.调查单位主体业务活动说明(按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7.营业执照成立日期早于上年第4季度的法人单位,还需提供上年第4季度或当年开始营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8.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等,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9.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怎么样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单位还需提供相应资料,具体实际的要求与“规下升规上”单位要求一致。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有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非单纯购置项目的立项文件(指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无立项文 件的,可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施工合同和现场照片;
5.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怎么样处理的相关说明。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有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有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