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曾公布过两份有关程序员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民事判决书。其中程序员孙某被判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57,985.52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976,441.28元;程序员吉某被判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68,736.39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79,534.92元。
据了解,两名程序员均是从腾讯离职后加盟与腾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Z公司,并且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加入Z公司工作,且二人均向腾讯说明入职的是一家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原行业无关。与此同时,二人均领取了腾讯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且都领取了9个月。
后来,经法院查明,二人均是与某人力资源外包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但实则是通过这家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入职Z公司处工作,且均隐瞒了入职Z公司的事实。而Z公司与腾讯公司确实均有游戏开发业务,孙某与吉某二人主张两家公司在内容、种类、定位和目标人群等有根本差异性,但均未就此提供对应证据,故法院采信腾讯公司的主张,确认两家企业存在竞争关系,并确认孙某与吉某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对应竞业限制违约金。
现在慢慢的变多的企业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主要便是为防止离职员工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竞业限制协议就是规定劳动者从公司离职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进入到“竞争对手”公司从事工作,或者不能在相关行业领域开设新公司,更不能泄露前雇主的商业机密。如果该劳动者可以履行协议,就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拿到前雇主为其发放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直到协议失效为止。反之,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便应当按照约定向前雇主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对应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显然,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孙某与吉某为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高级技术人员。而从侧面来看,Z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对孙某与吉某的背景调查工作做的并不到位,没有充分了解其二人与前雇主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导致陷入案件纠纷中,之后若想继续留用二人,有可能还要为此付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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