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奉贤区法院对从事私人侦探调查工作的三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分别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来得到的14.8万元并予以没收,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2部手机、4个定位器予以没收。
关注这起“跟踪”的“私人侦探”案例,我们应该关注一个细节——此公司的资质是“合法的”,干的事儿却是“违法的”。犯事的公司合法的身份是“咨询服务”公司。调查显示,日常生活中,一些打着“咨询服务”旗号的调查类公司,虽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身份,但其采取的跟踪、等调查方式明显违法,甚至涉嫌犯罪。此次判决的三名“私人侦探”合伙注册成立了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他们打着真相调查、合、婚姻调查等幌子招揽业务。一个目标的调查周期一般是3到7天,最长可达两周,客户需支付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费用,一周的费用达1.5万元。
在我国,侦查权只能由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法定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依法不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禁止行使侦查权。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有明确的分工,公安机关承担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则主要承担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
年代电视剧里出现的“私人侦探”,放在法治社会就是违法犯罪。注册“咨询公司”从事“私人侦探”,其中暴露的问题是诸多的:从社会的角度而言,说明“违法诉求”成就了“违法市场”;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具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没做到履职到位,出现了“一批了之”的现象,既然你审批的“咨询公司”当起了“私人侦探”,那么就应该是“谁审批谁管理”“谁审批谁担责”;从执法角度而言,“私人侦探”大行其道,是否也说明我们的执法部门缺位呢?
值得关注的还有,这些“私人侦探”使用的材、材、器材的销售管理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器材,岂能是“谁想卖谁就卖”“谁想买谁就买”?“私人侦探”的跟踪等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正如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所言:对目标对象进行跟踪、拍照,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中公民的“行踪轨迹”信息。维护公民权益,不能再让“咨询服务”成为“私人侦探”的美丽外衣了。
对于“咨询服务”公司的审批必须谨慎再谨慎,常态化监管是不能缺位的。还有多少“咨询服务”干着“私人侦探”的事儿?(大河网河声评论员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