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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宁波街88号众和家园9号楼2单元902室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更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做的。除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物业管理;环保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除中通国脉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涉及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为吉地优、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实控人为王锦、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2024年7月1日,吉地优、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锦、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合计持有公司16,120,6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2486%。同时,上述实际控制人之一谢刚配偶梁效方持有公司股票1,616,800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1.1282%。上述情形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024年12月10日,长春中院作出(2024)吉01破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将以单位现在有总股本143,313,207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57,963,772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中通国脉总股本将增至401,276,979股。
前述257,963,772股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其中212,613,398股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剩余45,350,374股转增股票用于公司清偿债务。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执行《重整计划》而使得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更,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不变,但持股票比例被动稀释。本次权益变更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二、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中通国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长春中院于2024年12月10日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将以单位现在有总股本143,313,207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57,963,772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中通国脉总股本将增至401,276,979股。前述257,963,772股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其中212,613,398股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剩余45,350,374股转增股票用于公司清偿债务。
本次权益变更前,吉地优、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梁效方持有中通国脉17,737,464股的表决权,持股票比例为12.38%。
本次权益变更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吉地优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中通国脉的持股数不变,持股票比例被动稀释,吉地优、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梁效方持有中通国脉17,737,464股的表决权,持股票比例下降至4.42%。
2024年6月20日,中通国脉发布《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并申请预重整程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公司债权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以公司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长春中院申请对公司做重整,并申请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4年10月24日,中通国脉发布《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中通国脉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长春中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吉01破申41号]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吉01破申41号之二],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第一次重整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4),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的议案》及《财产管理方案》。
2024年12月7日,中通国脉发布《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15),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4年12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7),长春中院作出(2024)吉01破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通国脉《重整计划》,并终止中通国脉重整程序。中通国脉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吉地优持有公司2,292,000股份被质押。除以上事项外,本次权益变更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亦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中通国脉股份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权益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授权代表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更报告书》; 4.长春中院《民事裁定书》(2024)吉01破13号之一。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制股权的人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不是真的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