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不是进行起诉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 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嫌疑犯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嫌疑犯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嫌疑犯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
1. 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或部门的专门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只有这些机关和部门才能进行侦查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侦查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来进行。只有这样,才可能正真的保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和制止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即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的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第2编第2章侦查中所规定的讯问嫌疑犯、询问证 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限制 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很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