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应该雇用“私人侦探”进行“民间取证”的问题。一般来说,“私人侦探”受雇用后,采取化装、跟踪、窃听、等手段收集证据很有效果。但理论界对这种行业的存在利弊有很大的争议。我国目前并没有赋予私人侦探以合法的身份,雇用“私人侦探”进行“民间取证”不宜提倡。除了私人侦探的介入,个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帮助受害方取证的。他们可能获取酬劳,也可能是义务协助。证据取得者的名称、身份并不重要,关键是取得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当作证据。它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当作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代表“偷录合法化”。它能否作为证据,不在于它的私下性、秘密性,关键是它是否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等。
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揭露和干预。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同时,应当明确,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一定要具有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视为侵害隐私权。
在调查婚外恋时,合法途径下搜集到被调查者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录像、两人外出时亲密的照片,或具有证明力的字条、悔过书,再加上邻居、居委会的有关证言等,是可以证明被调查者有婚外恋的。此外,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滥用、超过合理限度而造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当遇到对方出现婚外情时,就需要当事人己方去搜集婚外情的证据。但是搜集婚外情证据该如何做,婚外情证据取得应遵循什么原则,如何搜集证据是合法有效的,这些都是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如果不寻求律师的帮助,很可能就会侵犯他人权益而使得自己收集的证据不合法而不能被法庭采用。所以,在遇到婚外情,需要收集证据以保护自身的权益时,应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身的最大权益。
离婚时如何调查对方的实际收入?在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所有证据收集工作要自己完成。实践中自行收集取证的困难非常大,很多单位会以保密为由,不接待个人调查。此时,请莫轻易放弃,您还可申请法院调取对方收入情况。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申请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7日内提出。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务必请法官在调查时打存取款明细清单。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会查账号的余额。若在调查之前存款人已将大笔存款转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细就不会发现,申请人的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在申请法院调查时,一定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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