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内有婚外情行为的话,此时可以先秘密的搜集相关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就可以有理由少分财产给对方。那么婚外情取证要注重的是什么呢?在离婚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花费血本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却忽视了一些重要证据的保全工作,致使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因不符合标准要求而没办法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没办法实现预期的法律效益。因此,对此类证据的调取和保全时需注意:
1、避免侵犯权利的行为。比如,闯入他人住宅、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但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不仅无法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还可能要面对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2、对短信、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及时提交公证,以保证证明力。
3、提交法庭的录音材料应清晰完整,不存在随意删减或编辑行为,采用录音笔等高科技手段取得的音频文件应转录在磁带上或刻录在光盘等物质载体上,并附上录音笔录以便法庭查阅。
4、采集的毛发、血液、唾液等DNA亲子鉴定检材、样本,应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保存,送检,以保障鉴定意见的线、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应谨慎保管,除提交律师和法院外,不得散布传播,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更不能据此要挟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详细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据此,要求做亲子鉴定确定是不是存在血缘关系,并不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即可实现的请求,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少之又少,通常都是遭到一方的强烈拒绝,甚至出现藏匿孩子、离家出走等过激行为。若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又能提供血型证明等其它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帮助法院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亦可做出是不是真的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丈夫妻子的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一定要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2、对方出轨提起离婚诉讼,要提供对应的证据证明出轨的事实,证据如上,不在赘述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是过错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有几率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能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