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应广阔社会安排要求,自即日起,民政部社会安排管理局联合《我国社会报》《我国社会安排》杂志推出“方针释读窗”栏目,将结合详细事例,对社会安排范畴的重要方针、社会安排的要点行为和易产生危险的严重事项,进行解析和点评,以案说法,以案促管,以案促建,协助社会安排逐渐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促进标准化建造和高质量开展。
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起名背面,名堂不小。例如,某社会团体将自己新建立的分支安排命名为“XX协会XX研究院”,且在对外活动时隐去协会称号,以“XX研究院”独立身份开展活动,借此扩展“影响力”。如此“起名”,要不得。
社会团体分支安排、代表安排〔以下简称“分支(代表)安排”〕是社会团体作业的重要抓手,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安排称号有必要标准,不能呈现“打大牌”“戴高帽”等现象。
那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安排该怎么起名?《社会安排称号管理办法》为社会安排分支(代表)安排起名供给了首要遵从:
一是切忌“为所欲为”。社会团体分支安排称号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作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能委员会”等精确表现其性质和事务范畴的字样完毕,代表安排称号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完毕。
二是禁止“混杂视听”。社会团体分支(代表)安排称号,除冠以其所隶属社会安排称号外,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安排相混杂的称号命名。
三是不得随意打“国”字牌。除行(事)业范畴限定语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安排称号不得运用“我国”“全国”“中华”等字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