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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调查: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金钥匙

发布时间: 2024-09-02 08:51:39 | 作者: 爱游戏网页版官方入口|

  遏制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态势,是职务犯罪预防的着眼点和出发点;探寻公权运行的基本规律,为公权运行设定科学的制度笼子,是职务犯罪预防的最终目标。无论是实现减少和控制职务犯罪发生的直接目标,还是着眼于将公权运行限定在法治轨道的最终目标,都要以对公权运行的质量以及职务犯罪的基本状况和发展的新趋势及其诱因的准确把握为前提。而唯有通过职务犯罪预防调查(下称预防调查),深入公权运行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方能精准把握公权运行最真实的状况,查找到公权运行中存在的各种违背法治要求的范式,才能准确掌握有关职务犯罪状况、特点和发展形态趋势的第一手材料,使预防对策的出台奠定在牢固的客观真实材料的基础之上。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预防调查被定位为预防工作的基础和基本功,扎实有效地搞好预防调查,是破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展瓶颈,推动预防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金钥匙。

  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基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对特定行业、特定领域或者特定单位公权运行中存在的偏离法治要求的失范现象进行当地考验查证,或者对已发生的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规律、成因进行实证分析,据此对职务犯罪的发展的新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的专门活动。

  预防调查包含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对权力和资金高度集中的重点领域或者重点行业开展一般性调查,用该领域或者行业公权运行应当受到的制度规制的应然性标准或者公权运行应当达到的标准与公权运行的真实的情况进行对比,检测和查找公权运行和制度规范上存在的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诱因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弥补制度规范漏洞的措施,消除诱发职务犯罪的制度性隐患,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第二种是对社会公众反映问题较多但还没有实际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业、领域或者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根据公众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种类,重点调查规制公权运行的制度规范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存在疏漏,所在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以及导致公众所反映问题的诱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漏补缺的建议,防止不规范的行为演变成职务犯罪。第三种是对职务犯罪发案较多的行业、领域或者单位进行亡羊补牢式的调查,从事后预防的角度帮助发案单位客观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查找管理中存在的疏漏,提出建章立制的预案,督促开展廉政意识教育,防止职务犯罪再度发生。

  三种类型的预防调查尽管在侧重点和着眼点上略有差异,但都是以规制公权运行、防止权力失范和职务犯罪的发生为出发点。也因此决定,预防调查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预防调查的内容在于探究职务犯罪发生的缘由。预防调查的实施,以承认权力寻租、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前提,重心在于探究权力失范和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查明导致权力失范、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和管理层面的缘由,说明体制机制和管理层面存在的疏漏与职务犯罪发生之间的逻辑关联程度,并且要通过对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行业的调查,找到诱发职务犯罪发生的一般性缘由,为其他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的预防提供参考。

  二是预防调查的目的在于提出防范职务犯罪的对策。预防调查在表象上是要获取职务犯罪或者权力失范的客观情况并且探明导致这些现象的深层次缘由,但对公权运行中失范行为和职务犯罪客观情况的占有和原因分析并不是预防调查的最终目标,预防调查的终极目标是要通过对滥权行为乃至职务犯罪特点、规律的把握和原因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权力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对策和策略,并且把防治对策反馈给被调查单位,督促并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效防止职务犯罪和权力失范现象再度发生。

  三是预防调查的手段呈现出非强制性特征。预防调查的内容和目标决定,不能采取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进行预防调查,只能采取诸如问卷、座谈,就单位管理或者规章制度询问被调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查阅相关材料,即便是要就犯罪动机、犯罪心理演变过程等询问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也只能介入到侦查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中,并要征得涉案嫌疑人的配合。

  四是预防调查的范围呈现灵活性特征。尽管一般会选择权力失范严重或者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领域、行业和单位来进行预防调查,但在调查切入点的划定、调查对象的选择、调查范围的确定上仍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五是预防调查的结果呈现出一定的规范性特征。预防调查的目标是通过对调查中获取素材的分析扫描,归纳提炼引发权力失范和职务犯罪的缘由,进而提出防治权力失范和职务犯罪发生的对策和策略,但在最终结论的具体表现形态上,一般为具体的带有条理性的建章立制的建议,或者表现为从管理规范和体制机制建设上防止权力失范和职务犯罪发生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预防调查既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性内容,又是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本手段。没有预防调查,就不能客观全面地掌握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律,就很难科学把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航向,预防措施的出台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可见,预防调查对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是奠基功能。预防调查可以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奠好基,起好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摸清犯罪状况、把握犯罪规律、挖掘犯罪原因、搞好犯罪趋势的预测,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对策和策略。摸清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是所有后续工作的基础。

  二是导向功能。预防调查可以明确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通过不同种类的预防调查,既可以找到公权运行中可能出现的违背法治要求的不良苗头,也可以发现公权运行中已经出现的背离其应然性轨道的失范现象,更可以准确定位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其缘由,根据不良苗头、失范现象以及职务犯罪对经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特定时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并且可以据此明确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方向。

  三是矫正功能。预防调查可以发挥对预防工作规划的修正作用。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工作中较为年轻的工作类型,而犯罪预防又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应当将哪些领域和行业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来抓,应当将哪个单位或者部门作为预防工作的切入点,工作之初只能凭借对社会基本矛盾的分析、公权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诱因的基本判断,以及社会公众的反响,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规划。而通过预防调查,则可以进一步核实当初判断的准确性程度,并可以核实真正存在问题的行业、领域乃至具体单位,并以此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规划进行修正,再按照修正后的工作规划具体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实践,以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提升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工作目标确定后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的目标要求具备与之相匹配的方法。根据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要达到的目的,结合近年的预防工作实践,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的方法应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座谈法。即通过召集或者约请被调查的行业、领域和单位的相关人员围绕本行业、本领域和本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职务滥权现象,在制度建设、干部管理和财务管理上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或者围绕本行业、本领域和本单位为何发生职务犯罪,从本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社会宏观管理等角度分析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等问题进行座谈。通过座谈找到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缘由,或者对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态势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二是问卷调查法。即根据预防调查的目的,围绕本行业、本领域或者本单位公权运行的质量、制度建设、干部廉洁状况等因子设计若干问答,交由被调查对象填写,再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分析,找出带有规律性的问题。

  三是审阅法。即对被调查单位的有关制度建设、管理规范和财务账目等进行审查,并按照所在单位公权规范运行所要求的制度规则与已有的制度规范作对比,查找造成公权寻租和权力失范的微观制度缘由。

  四是谈心法。即对正在办理的涉案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询问,说服其陈述犯罪动机、心理发展演变过程、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过程,或者对正在服刑的职务犯罪罪犯进行讯问,让其写悔罪书,剖析其犯罪的心理嬗变过程以及诱发其走向犯罪深渊的内外部因素。

  五是专家约谈法。即邀请专门研究职务犯罪、社会管理、经济学等方面的专家座谈,或者进行专访,听取相关专家对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和预防对策的意见。总之,预防调查的手段要紧紧围绕摸清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提出遏制和防治职务犯罪再度发生的有效对策这个中心而展开。

  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以预防职务犯罪为目的,依照专门程序而实施的调查活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预防调查要紧紧围绕职务犯罪的基本状况、特点、规律及其原因而展开。

  职务犯罪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秘密调查的活动。初查的目的是要查明“有无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初查要围绕举报材料反映的线索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构成犯罪而展开。

  尽管预防调查与案件线索的初查都是由检察院实施的专门调查,但两者在目的、任务和采取的方式方法上都有较为严格的区别。

  一是两者的目的不同。预防调查是对非特定人和非特定行为的一种调查活动,是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完善的角度提出遏制和防治职务犯罪发生的对策,其着眼点和出发点在于预防职务犯罪再度发生。职务犯罪初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线索的审查和核查,依据法定的立案条件来确认犯罪事实的有无、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便作出是否立案的结论,其根本目的在于确定是否应当立案。

  二是两者的任务不同。预防调查要紧紧围绕被调查对象(特定行业、领域或者单位)一定时期内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等抽象性问题而展开,目的是要搞清诱发职务犯罪的宏观原因和微观缘由,并据此对犯罪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判断。职务犯罪初查的任务是对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举报、控告和自首是否属实,并获取证据证明是否存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提供依据。

  三是采取的行为方式不同。预防调查和初查采取的方式都具有非强制性特点,但两者在具体方式上存有区别。预防调查采取的主要是针对非特定人和非特定事的柔性方法,譬如座谈、问卷、查阅相关规章制度、审阅财务账目和统计资料等,即便是接触或者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决犯,但讯问或者询问的内容一般不涉及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而在于让其陈述犯罪动机、目的、犯罪心理等抽象性问题,其目的是要通过讯问或者询问挖掘犯罪原因。尽管初查也不能采取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不能对其进行羁押性和非羁押性的刑事强制,但初查采取的手段是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所赋予的诸如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初查是对具体人和事进行核查,是对报案、控告和自首所获得的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是不是真的存在犯罪事实,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需要进行后续侦查。

  总之,预防调查着眼于提炼总结出一般的抽象性的带有规律性的结论,旨在为职务犯罪预防的方法的出台提供依据。初查的出发点在于核查具体的人是否实施了职务犯罪行为,是否需要追究被举报、控告或者自首者的刑事责任,根本出发点在于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提供事实和证据材料的依据,其着眼点重在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和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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