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总体状况,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发展现状以及知识产权服务的新兴模式与业态,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为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M7520)和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知识产权服务业范围有专利服务、商标服务、版权服务、商业机密服务、植物新品种服务、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本调查的调查内容有相关调查对象的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等。
本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完成。调查前将组织宣讲培训。
统计资料以年报方式于每年度第四季度公布,公布渠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按批准公布的统计资料,可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通过信息交换或协定方式在最终审定数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共享责任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主要负责人。
为全面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总体状况,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发展现状以及知识产权服务的新兴模式与业态,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为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M7520)和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知识产权服务业范围有专利服务、商标服务、版权服务、商业机密服务、植物新品种服务、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本调查的调查内容有相关调查对象的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等。
本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完成。调查前将组织宣讲培训。
统计资料以年报方式于每年度第四季度公布,公布渠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按批准公布的统计资料,可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通过信息交换或协定方式在最终审定数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共享责任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