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申请跨省(区、市)行政区域《涉外调查许可证》、延续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变更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办理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咨询与调查”领域中“31.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32.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五)不能提供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统计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项目合同、调查问卷等材料;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调查业绩、人员状况、设备状况等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1.一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三十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2.两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合计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本机构现行的资料保密制度,应包含调查资料搜集、整理、保管、提供、销毁等各环节要求。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本机构现行的资料保密制度,应包含调查资料搜集、整理、保管、提供、销毁等各环节要求。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调查业绩、人员状况、设备状况等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1.一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项目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2.两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合计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本机构现行的资料保密制度,应包含调查资料搜集、整理、保管、提供、销毁等各环节要求。
内容应包含自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遵守涉外调查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有无承接涉外调查项目;涉外调查项目委托资助方情况、数据出境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
自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开展的涉外市场调研项目及社会调查项目,各调查项目的名称、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委托或合作单位及实施时间。其中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标注批准文号。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注意:1.《涉外调查许可证》正副本及所有分支机构所持副本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缴回。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本机构现行的资料保密制度,应包含调查资料搜集、整理、保管、提供、销毁等各环节要求。
内容应包含自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遵守涉外调查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有无承接涉外调查项目;涉外调查项目委托资助方情况、数据出境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
自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开展的涉外市场调研项目,各调查项目的名称、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委托或合作单位及实施时间。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申请机构在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相关涉外调查管理法律和法规基础上,注册登录“国家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平台”(国家统计局官网-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行政审批-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网上办理),进行涉外调查法规测试。
(1)申请机构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预审查。
(1)纸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于收取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国家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
(2)纸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1)国家统计局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审批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10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3)决定批准的,制作《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制作《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机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在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相关涉外调查管理法律和法规基础上,注册登录“国家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平台”(国家统计局官网-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行政审批-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网上办理),进行涉外调查法规测试。
(1)申请机构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预审查。
(1)国家统计局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纸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3)纸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于收取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10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4)决定批准的,制作《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制作《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机构注册登录“国家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平台”(国家统计局官网-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行政审批-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网上办理),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预审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机构补正相关材料。补正材料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制作《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当面提交。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东办公楼912室。
2.邮寄或快递。收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邮编:100826。收件人:执法监督局民间和涉外调查管理处。电线。
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发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申请机构也可自行领取。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东办公楼912室(乘坐13、21、65、68路公交车三里河东口站下车即到;乘坐10、26、32、45、65、80、特19路公交车月坛南街北站下车,向南步行30米,再向西步行50米,路北侧即是)。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损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