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受访有经验的人指出,私人侦探吃的是“信息饭”,而这碗“信息饭”很容易涉及他人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由于缺乏必要的标准和规范,很多私人侦探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甚至踏入法律禁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完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明确接受委托或者协助开展证据调查收集行为的合法性边界,不能让“私家侦探”成为“侵权侦探”。
提起私家侦探,很多人脑海中的第一印象可能是:他们略带神秘感,深色风衣,棕色毡帽,口袋里装着微型照相机。
戴朋俊告诉记者:调查前,他会对环境进行预判,准备不同的应对方案和相应的服装道具,衣服一般以黑、灰、白为主,鲜艳花哨的衣服容易引起注意,要尽量避免。关于出行,如果距离近,就自己开车;如果远就乘坐飞机、高铁,到地方后再租车;有时也会买辆摩托车或者电动车(有的委托人会提供),工作结束后再卖掉。
“事实上,成为一名私家侦探,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了。一般至少要学5年才能成才,100个学习者里面也就剩下一两个了。”戴朋俊说。
在另一家名为“××私家侦探社”,记者从客服处获得一份详细的可调查项目明细表:600元,提供姓名、性别、户籍省份、年龄,可查符合条件的身份证号码和头像;2300元,提供身份证号码,可查全国5年内开房记录,带酒店名称,开退房时间,3800元可查同住宿记录;3000元,提供身份证号码,可查飞机火车记录、出入境记录、名下房产车辆、婚姻状况等14项记录;8500元,可提取对方社交账号上的好友,或提取对方手机通讯录好友。此外,人际关系调查、外卖网购收货地址、手机实时定位等,都可以付费查询。
记者注意到,虽然网上能检索到很多名为“××侦探调查”的公司,但这些公司均未显示备案信息和工商注册信息。而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即ICP备案和许可。并且,在天眼查、企查查等App上,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一家名为“××侦探”“××侦探事务所”的公司。
据该侦探介绍,那些骗钱的人往往不愿见面,不会透露公司座机和办公地址,无论做什么都是先付保证金再办事,而且收费偏低。“我之前有客户就被这样骗过,骗子前期承诺不成功不收费,过几天说找到证据了,发个文件你打不开,然后他说有密码,需要打保证金,见面可以退,结果钱交了对方就失联了。正规公司不会这么干,都是当面结案。”
实际上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曾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原国家工商总局也曾明确指出,严禁私人开办侦探业务,市场监管部门至今未批准过以“私人侦探”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注册登记。
在陶杨看来,私家侦探所从事的接受当事人委托协助开展证据调查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很有必要。在一些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报案初期以及刑事自诉和民事诉讼案件中,均需要当事人自己履行一定的举证责任,但是当事人取证能力与精力有限,便通过委托一些从事证据调查的个人或者机构协助查找、收集、固定证据,这种行为并未被法律和法规所禁止。
“在我国,由于法律没有赋予私人侦探主体身份,所以也就没有相应的职能。私人侦探的权限,也就仅限于普通公民的合法知情权范畴。”徐霄燕说,目前之所以大家一说私人侦探,大多认为其不合法,主要原因是很多自称私家侦探的机构或个人,在业务宣传、调查手段、信息使用等方面,普遍存在违法行为。比如在业务宣传方面,为了招揽业务,往往会夸大其调查能力,这就涉嫌虚假宣传,严重的甚至会构成诈骗;在调查手段上,一些私家侦探会采用跟踪、、窃听甚至侵入住宅等方式获取被调查对象行踪及相关证据,有的会通过窃取、贿买等手段获取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这些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在信息的使用上,有些私家侦探如故意散播,则构成侵犯他人隐私,若用于要挟被调查者,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陶杨认为,私家侦探虽然处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但其获取的证据也并非当然不具备证据效力。如果从事的是民事调查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仅仅是一般性的调查,并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获取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多名受访的业内人士提出,目前我国尚无法律确立“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但该行业的市场需求较大,希望能够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强行业规制。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霄峰说:“在相关从业机构和个人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所实施的行为事实上都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实践中还存在相当数量的非法从业者,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对被调查者直接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返回头敲诈委托人。还有网络上以民间调查为名,宣称能够获取他人社交账号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信息,骗取定金和预付款,而受骗者因为担心不光彩,往往也不愿报警。这些乱象,都亟待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整治。”
“目前确实有一些公司以‘咨询’名义在开展类似的证据调查工作,但一直以来也处于灰色地带,其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或者说根本未被许可。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以后,类似行为违法的法律风险更高。当然由于在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中,当事人证据调查搜集手段和能力不足,委托或者依赖私人侦探进行类似的调查工作,以帮助其搜集及固定证据的市场需求较大,建议下一步应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明确。”陶杨说。
他同时提出,目前仅是公安部的通知予以明确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客观上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位阶较低,并不足以达到规制该产业的目的,对此应当从行为的角度来明确规制,即明确接受委托或者协助开展证据调查搜集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明确哪些行为能委托开展证据调查搜集活动,相关的证据调查搜集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