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确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约定补偿金的原则,但并未规定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能结合岗位性质、同行业同级别劳动者的薪酬水平、竞业限制的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同时,各地也出台一些相关规定,可供参考。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企业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薪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薪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做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能够最终靠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 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说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在约定违约金和经济补偿时应遵循公平、公正、适量、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细则的通知》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能够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做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理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可以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薪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薪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企业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能要求企业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企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虽然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但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相比显失公正的,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企业支付的补偿金标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变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年)》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有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有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能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能低于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资的三分之一。
企业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理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前,与劳动者协商经济补偿的标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理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薪资三分之一的标准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不具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