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私家的侦探”,大多数人想到的是福尔摩斯,是毛利小五郎。但是,在中国“私家的侦探”是一个带着神秘感的职业,它的特殊在于没有清晰的规定,在工作过程中的尺度仅凭个人拿捏。今天,记者和你聊聊“私家的侦探”那些事儿。
刘某某冒充“私家的侦探”,在网络上发布可以等信息的需假宣传广告,涉案被害人王某、苏某等人或因家庭矛盾或因经济纠纷,在网上看到刘某某发布的“私家的侦探”信息后,电话联系刘某某帮忙调查有关信息。刘某某屡次让被害人向其汇款,少则五六千元,多则一两万元。刘某某多次表示调查有进展,但要支付费用才能继续深入调查,多名被害人依约打款,刘某某则立即提现。最终,刘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36万余元。
正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调查他人信息为名,多次实施扎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扎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所谓的“私家的侦探”合法吗?从“私家的侦探”手中得到的证据可当作呈堂证供吗?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武丹彤律师。
答:是一种以调查他人隐私为主要工作的职业,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具有隐私权,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构才有权力调查公民隐私,并且在调查的时候出具调查证明文件,否则是违法的。也就是说,“私家的侦探”这种工作性质本身就属于违反法律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资料显示,早在1992年“私家的侦探”机构有在国内成立过,当时主要为民事案件调查取证、安全咨询等。但很快,公安部就出台了《关于禁止“私家的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民事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这之后,“私家的侦探”基本没了。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调查取证的需求变大,国内婚姻思想逐渐开放,婚内出轨率增加,“私家的侦探”又以咨询或调查公司的名义重新再回到了市场。这些调查公司的经营事物的规模也较为广泛,包括寻人、情感忠诚调查、子女行为监护、追讨大额债务、行踪调查、信用调查、知识产权调查、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等,但能确定,这些调查咨询公司“接活”只能是行走在法律边缘。
答: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又称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民事诉讼中,只有经法庭审理,同时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关联性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通过“私家的侦探”获得的证据,在诉讼时,一方面会因为证据的来源不合法而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认定,另一方面侵害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雇用“私家的侦探”通过拍或者跟踪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