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件事,是关于一位程序员掉入公司的《竞业协议》这个大坑里。有关《竞业协议》,我旧文写过此话题
2019 年 10 月 31 日,该程序员从原公司正常离职。离职前他的公司要求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其中有一个条款「离职两年内不可以从事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工作」。
直到事后被告了他才知道这一条款是竞业限制,他并没有签署一份单独的竞业协议。
11 月 4 日,他入职了新公司,12 月 12 日左右,该程序员收到原公司打来的 2400 元,备注为竞业协议补偿款。
没过几天,原公司以该程序员「违反竞业协议」申请劳动仲裁,原公司在诉状中称,该程序员的工作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属于机密岗位。要求该程序员赔偿公司损失 35 万。
2020 年 4 月,劳动仲裁结果出来了:原公司胜诉,该程序员需赔偿 183378 元。甚至还要继续履行竞业协议义务至 2021 年10 月 31 日。
一般是公司的重要高层、核心骨干,公司才会要求严格遵守竞业协议,基层员工几乎不会涉及到这方面。
据悉该程序员的月薪是 7000 元,一个月薪 7000 的程序员,公司称他是核心技术人员?
你见过月薪 7000 的核心技术人员吗?简直离谱。或者,反过来说,一个公司的核心员工才给开 7000 月薪,那这个公司到底是啥水平?
还有,一般员工离职后,若公司确认你是知晓一些商业机密的高层,要求你执行竞业协议,会找你谈的。但显然这位当事人并不知情,甚至此公司也没找他谈。
2、在此次劳动仲裁中,当地法院采信了原公司关于该程序员「是公司研发关键人员」的说法。
当地法院认为,该程序员的原公司营业范围包括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软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 」,新公司经营范围有「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 两者均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故而存在竞争关系,所以认定该程序员违反了竞业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用「两者均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故而存在竞争关系」这个理由,真的太扯了。
有些公司签合同的确严格,在员工入职的时候会签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比如员工离职的话,这份《竞业限制协议》上会罗列一堆员工离职后不能去的公司。
但现在这个案例的这判断标准够争议了,那以后不用列一长串公司列表了,直接写不可以从事同行业工作。
真按这样的做法判决的话,不少打工者表示堪忧。要么就在一个企业里待一辈子,要么就只能换行业了。毕竟,在竞业协议限制期间,几乎从事任何一家 IT 公司都可能会被告。
一般竞业协议限制约定的期限不允许超出 2 年,即使协议中约定了再长的时间,超过 2 年的部分都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会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一般为员工离职前十二月的平均薪资的 30% 。
毕竟 2 年之内不能去一些公司,可选的公司以及一些机会会错失好多,这相当于一种损失的弥补。
而这个支付补偿的时间发生是从协议签订后 3 个月内开始。也就是说,只要从员工离职后的三个月内有支付一笔竞业补偿,这份竞业协议就有效。
所以,你们可以看到,该程序员 10 月 31 日离职,12 月才收到第一笔竞业补偿款,11 月没发并不会让这份竞业协议失效。
你说坑人不?简直比坑爹还坑,而且在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原公司确实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一副有备而来的样子,细思极恐。
据网上爆料,此公司是通过该程序员社保转移记录,得知该程序员去了其他公司。根据该程序员所说,去年从原公司离职的还有别的 3 个程序员,均有与他同样的遭遇,均被起诉违反竞业协议。其中 2 人已败诉,另外 1 人在等待裁定结果。
这就要提醒各位打工的读者们了,进入一家新的公司时,一定要对它有所调查和了解。在签署各种合同的时候,务必看清楚每一项条款啊。
竞业协议可以有,但它存在的目的是防止公司的商业机密被轻易泄漏,绝不是为了跟此公司一样去「碰瓷」员工。
再者,判定员工是否构成侵权泄密并不在于这份协议约定了什么,而在于这部分内容确实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只要属于商业机密,有关人员都具有保密义务,泄漏或私自使用都是违法的。
对于大部分普通员工来说,压根不可能接触到公司任何的商业机密,即便有,这个我相信只要是有职业素养的人,都会遵守。
最后,只想提醒下各位职场打工人士,如果你突然收到前公司给你的一笔钱,绝对不能开心的太早,也莫轻易觉得前公司对你念及旧情。赶紧先查一下这笔钱的来源以及目的是什么,因为有很大的可能是你前公司准备要告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