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很多企业都会要求员工在入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签署协议前,多数人对其了解甚微,有些甚至在未通读其内容的情况下便签字确认。对竞业限制协议,你又了解多少呢?笔者归纳总结了一些竞业限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签署协议的你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首先,需要签署竞业限制的人员,应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机密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次,竞业限制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由双方自行约定,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故正常的情况下,法院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原则上以协议约定作为依据。当然,如果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明显过宽,侵犯了自主择业权,则可以在能够证明的范围内剔除该部分约束,但不影响竞业限制的其他范围以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最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允许超出两年。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能要求企业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薪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月平均薪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关于补偿款的支付方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并未排除劳动者和企业通过合意自主决定发放方式的权利。故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发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发放,在合同期内发放都可以。如在合同期内发放,需要与正常工资予以区分,且不得拆分工资,即不能以原工资的一部分作为补偿金。
不会。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一种双务合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并无先后顺序之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问题造成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能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可见,企业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并非无效,而是劳动者具有申请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权利。也仅有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才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但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断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就涉及对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认定标准问题。首先应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在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需对行为是否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机密进行实质审查,包括行业竞争关系和地域限制等。对行业竞争关系的认定,可以参照前后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范围、实际从事的业务活动等做综合认定;对于地域限制的认定,应当以企业业务实际辐射的地域范围为限,企业需证明其业务实际或者有可能涵盖的最大范围。
协议一方免除另一方的义务,应当有明确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对于竞业限制义务的免除,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明示意思表示,或者协议中约定了以沉默方式,则可以认定企业免除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而默示意思表示是对事实的推定,在当事人未作出直接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判断用人单位是否以默示方式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需用人单位之免除义务行为达致与明示意思表示的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数额,应当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出抗辩的前提下,如果审查违约金明显不当,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进行调整。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有适当调低,而不予调高。因为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企业比劳动者更具有信息优势,是掌握主动的一方。如果设定的违约金过低,系企业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如果审查认定违约金过高,则可适当调低。
如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在确定违约金时,应把企业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重要的参考是依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年限及经济收入水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有无过错等各方面因素对违约金数额作出酌情判定。
在企业竞争愈发激烈的现代社会,企业对于自身商业机密的保护也慢慢变得看重,竞业限制制度在其中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在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同时,也应了解有关规定法律,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胡林昌,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核技术工程硕士,先后在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执业资格考试,现于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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