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对自身商业机密的日益重视,慢慢的变多的企业对员工有了竞业限制的要求。实践中,除了在入职前搞清楚员工是不是真的存在竞业限制,怎么样才可以有效合理的设置自己公司的竞业限制同样也成为了HR关注的问题。
简单的来说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而且竞业限制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首先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企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此类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其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不得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种类型的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种类型的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简而言之,在限制的期限内不仅不能从事以前的同类工作,连同类业务的都不能做!从原企业的角度讲,原企业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当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用人单位就容易在这件事上走入误区,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不是每一个员工都要签署竞业限制,适用的群体主要就三类人:1、高级管理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3、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所以有的写五年的企业,是不会生效的。竞业限制的期限只有两年时间,要是久了,一来单位需要付出的成本不少,且对求职者本身会产生挺多影响。
1、不再有脱密期很多HR提到以前企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对员工适用脱密期。然而请大家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竞业限制哦。
2、关于取消竞业限制针对在职期间即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如果由于种种变化,企业不再对员工有竞业限制要求的,则建议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实际被履行前(即员工离职前)书面通知员工取消对员工的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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