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或“集团”)治理和内部控制,预防舞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诚信尽责、阳光向上、创新包容、协作务实的工作作风,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2.零容忍原则。任何员工违反《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的行为都可能会导致解聘并列入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问责原则。每位高管人员一定对任期内所分管的领域发生的舞弊行为负责,并把反舞弊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舞弊行为包括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和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企业内部人员为谋取自身或他人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权益遭受到了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未经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审批开立的银行账户收支款项视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挪用公司资金。
规避审批权限、拆借资金支出视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挪用公司资金。
未事先履行审批流程支付的款项视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挪用公司资金。
4.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另外的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企业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采取欺骗等违反法律法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组织机构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内控内审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内控内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范围内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要积极努力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参照本管理制度确定本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职责和分工。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纪守法,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举报,并配合舞弊案件调查。
第十五条 公司倡导诚信尽责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建立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和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各类反舞弊内控机制。
3.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诚信道德,让员工清楚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腐败反舞弊方面的责任,自觉努力提高反舞弊思想水平和技能,正确地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不当利益冲突和诱惑。
4.对新员工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和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做好归档工作。
5.将公司倡导遵纪守法和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社会所有利益相关方,如客户、供应商、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股东,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6.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7.公司鼓励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并使之有效实施是预防舞弊的主要途径,最重要的包含以下方式:
1.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企业风险评估。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2.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公司管理层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的形式通常包括: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和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3.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经营管理机构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和绘制业务流程图,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除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考虑有几率会使舞弊行为发生的以下情况:
6.审计人员应根据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发现的舞弊迹象或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考虑有几率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应视情况分别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行为检查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十九条 内控内审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电子邮件等,接收员工或外部第三方有关人员实名或匿名举报,开展案件内部评估、实施案件调查,形成书面记录并将案件调查的最终结果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员工和外部有关人员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途径举报企业内部或相关舞弊案件,包括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鼓励、提倡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姓名、部门和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涉及违纪的时间、事件、金额、操作方式、有关人员等)以便及时快速查处,原则上优先受理实名制并且有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举报。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内控内审部自接到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管理层和董事长,按照指示展开调查处理;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内控内审部自接到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评估,并决定是不是上报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内控内审部自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的最终结果,内控内审部上报给公司管理层和董事长;对于涉及高层人员舞弊的调查的最终结果,内控内审部上报给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对非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议;董事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牵涉到内控内审部人员的,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举报。
第二十七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所办理事件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有关的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有关的资料的,查阅人员一定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公司内控内审部进行专门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不是会立项调查,内控内审部应及时将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对控告、检举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内控内审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请申请给予奖励。按以下标准申请给予奖励:
1.按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3%-20%给予奖励,且奖励金额不低于1,000 元;
2.对于不涉及金额的舞弊事项,视舞弊性质的严重程度,一次性给予举报人1,000元-10万元奖励。
3.对于提供直接及有效证据举报职务侵占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类案件,并且最终被警方定性为刑事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第三十二条 禁止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对歪曲事实的恶意举报或打击报复的恶意投诉不仅取消奖金的发放,而且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若为内部员工则根据有关制度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舞弊案件的环节做评估并改进,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改进控制的书面报告,以预防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
1.管理责任是指负有相应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应承担的责任;
2.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有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由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与经济处分;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发布的《预防舞弊内部控制制度》(AK-JP-NK-002)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组织编写、会签、发布与解释,执行部门与员工有疑问和建议请与内控内审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