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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就《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发布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24-12-10 22:55:46 | 作者: 婚姻挽救|

  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发布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部令第13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社会各界进一步探索《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以下简称《报告规定》)的编制背景、原则和内容等,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国家核安全局曾颁布实施了《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1)》,请问这次制修订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简称《核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建立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

  作为我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章《的安全监督》(HAF001/02)的附件,国家核安全局在1995年6月已颁布了《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1),其中明确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建造事件、运行事件报告的有关准则及格式要求,以及定期报告、重要活动通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的要求。实施20多年以来,基本能够很好的满足监管当局及时了解电厂情况、重要情况及重要活动的需要,也基本能确保核动力厂经验反馈工作的开展,为核动力厂有效的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通过多年的实践,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营运单位均发现《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随国家核安全局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规范,为落实《核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同时增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针对性,提升核动力厂经验反馈的有效性,核电安全监管司组织了本次制修订工作,形成《报告规定》。

  问: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十分关心本规定的编制情况,能否粗略地介绍下编制过程?

  答:2012年至2019年,为了更有效地执行核动力厂建造阶段事件的报告,组织并且开展建造事件报告制度的研究工作,编制了《核电厂建造阶段事件报告指南及报告准则》,征求各单位的意见。

  2016年至2018年,启动《核电厂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制度》的研究工作,广泛调研各国运行事件报告制度,并向各单位征集意见,完成《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制度(报批稿)》初稿。

  2019年2月至5月,在前期建造和运行事件报告制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核电安全监管司成立编制组,启动《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形成《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初稿。

  《报告规定》的编制过程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法规标准制修订程序规定的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合规。经过征求技术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国家核安全局专家委员会审议、司务会审议、部长专题会审议、法规司审查,根据征求意见及审议建议进行了修订完善,最终形成《报告规定》,于2020年11月5日经过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答:根据合法性审查的要求,确定《报告规定》作为部门规章,仅提出管理性的报告要求,原《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中具有指导性的技术内容放入《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中,作为技术指导性文件以公告形式与《报告规定》同步实施。

  答:《报告规定》采用部门规章格式,内容分为七个章节,共三十四项条款,主要对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核事故应急报告等报告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报告规定》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建造阶段年度报告、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和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

  答:《报告规定》中明确了营运单位各类报告的报送单位,对月度/年度报告和重要活动报告报送“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其他各类报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二是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定的有关控制点的变更和后续计划安排;

  三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涉及核安全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

  (二)依照国家核安全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规范,定期报告新增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内容,将建造阶段季度报告修订为建造阶段月度报告;

  (三)根据《核安全法》对全文统一用语进行了规范,如将“核电厂”修订为“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修订为“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等。

  (四)重新梳理建造阶段事件报告准则,按照由高到低的层次顺序,对核电机组安全重要物项和活动不满足法规、建造许可文件中认可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建造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建造许可文件中承诺遵守的技术规范的情况,分别列出准则条款。与《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中的原准则相比,准则由原来的6条变为10条,取消了违反质量保证文件的准则,参考运行事件报告准则增加了对共因事件或故障、安全屏障损伤、未预计工况、故意破坏、造假和欺骗等相关情况的条款。

  (五)运行事件报告准则由原来的9条扩充为12条,明确停堆、超出安全限值或安全系统整定值、违反运行限值和条件、主要实体屏障严重劣化、对核动力厂安全有现实威胁等事件应作为运行事件上报,同时增加了共因事件、网络攻击事件、造假事件相关条款。此外,还新增适用于重水堆的报告准则。

  答:网络攻击事件是指网络攻击对机组安全功能、实物保护功能和应急准备功能(包括场外通讯)产生影响的事件。

  答:制定《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是贯彻《核安全法》,促进核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既是指导营运单位报告的规范,也是监管部门实施核安全监督的重要依据,推动监管部门和营运单位执行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核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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