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或实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也能够建立司理一职。
股东会由公司的整体股东组成,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组织组织,也便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组织,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则行使职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公司章程上应当列明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以及股东会以为需求规则的别的的事项,而公司章程是由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整体股东一起拟定。
(二)推举和替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抉择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抉择计划组织。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则,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做运营抉择计划和事务实行的组织。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应由股东会推举,股东人数较少或许规划较小的有限责任企业能建立实行董事(而非董事会)。
由于董事会或实行董事由股东会推举建立,故董事会或实行董事对股东会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九)抉择聘任或许解聘公司司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司理的提名抉择聘任或许解聘公司副司理、财政担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监督组织,是对公司的事务活动做监督和查看的法定必设和常设组织,由股东会推举的股东代表以及由公司员工民主推举的监事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许规划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实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做监督,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抉择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免除的主张;
(三)当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的行为危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举行暂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实行本法规则的招集和掌管股东会会议责任时招集和掌管股东会会议;
司理并非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掌管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担任。司理可列席董事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