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querynum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yyjiangshun.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database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yyjiangshun.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4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tmt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yyjiangshun.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ql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yyjiangshun.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4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_婚姻挽救_爱游戏网页版官方_客户端入口首页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15 12:46:25 | 作者: 婚姻挽救|

  为规范市本级养老服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建议》(浙政办发〔2022〕71号)《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建议》(丽政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丽水市本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丽水市本级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评估与补贴细则》《丽水市本级居住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运行评估考核办法》《丽水市本级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操作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规范市本级养老服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建议》(浙政办发〔2022〕71号)《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建议》(丽政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主要由上级补助资金、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来源的资金组成。

  (二)补助资金应用限制范围。补助资金大多数都用在市本级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老年人助餐服务、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等补助。

  (三)补助对象。市本级辖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和居住在南明山街道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1.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补助。对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提升给予一次性补助,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电梯、厨房、消防等)、设备购置、文化布置等,补助金额以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提升)补助。对新建(或提升)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南明山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通过后,结合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情况,按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居住小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建用房建设补助。对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消防改造等,补助金额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项目建筑面积和下列补助标准确定:未设置老年食堂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为700元/平方米,设置老年食堂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审定价。街道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配置的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改造装修补助参照执行。

  1.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老年公寓除外)按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确定补助标准,根据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数量给予补助: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30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40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00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60元、一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20元。公建民营机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2.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补助。根据星级评定结果确定运行补助标准,运行补助标准如下:其中一星级补助10万元/年;二星级补助15万元/年;三星级补助20万元/年;四星级补助25万元/年;五星级补助30万元/年。年度内运营不满12个月的,结合实际运营时间按月份发放运行补助。

  3.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补助。根据星级评定结果确定运行补助标准,运行补助标准如下:其中一星级补助0.7万元/年;二星级补助1.5万元/年;三星级补助3万元/年;四星级补助4万元/年;五星级补助5万元/年。年度内运营不满12个月的,结合实际运营时间按月份发放运行补助。星级评定按照《丽水市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评估和补贴工作指引》(丽民〔2024〕1号)执行。

  4.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运行补助。由南明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并且开展居住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运行评估考核,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享受有关运营补助,包括基础补助、服务补助和连锁补助。基础补助按着建筑面积大小确定分档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20-99㎡,补助0.5万元/年;100㎡-199㎡,补助1万元/年;200㎡-299㎡,补助1.5万元/年;300㎡以上,补助2万元/年。服务补助按照服务签约老年人人数确定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签约服务老年人人数为10-30人,补助0.5万元/年;签约服务老年人人数为30-50人,补助0.8万元/年;签约服务老年人人数为50人以上,补助1万元/年。同一家专业运营团队在辖区内运营2家以上(含2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可享受连锁补助,在第1家的基础上,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给予补助0.2万元/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1.助餐补贴。对在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及村(社区)助餐点等集中用餐或由配送机构提供送餐的70周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餐3元(早餐除外)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抵扣餐费的形式发放。

  2.配送餐补贴。对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村(社区)助餐点等配送餐服务机构,按每人每餐3元(早餐不予补贴)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在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市民政局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或管理工作的持证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除外),经养老服务机构申报、街道审核、市民政局确认后,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一样的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一)申请。南明山街道属地管理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向南明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由南明山街道办事处统一汇总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告,同时提交补助所需要的材料;市直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向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时间如下: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补助应于项目验收通过后及时提出(最迟不超过项目验收当年9月30日);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出上季度补助申请;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补助、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补助、居住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运行补助应于每年3月底前开展评估考核后提出申请。

  (二)审核。南明山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管理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市本级直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交材料的审核。市民政局负责对上报补助资金进行复核。

  (三)公示。在对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由市民政局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联合市财政局印发补助资金拨付文件。

  (四)拨付。依据补助资金拨付文件,由市民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南明山街道办事处或市直属养老服务机构,其中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直接拨付至养老机构对公账户,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分别由市民政局和南明山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发放至养老护理员个人银行卡。

  (一)规范建设方案报审。南明山街道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提升,由南明山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提出建设方案,包含建设规划与资金安排,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同址合建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补助按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享受。

  (二)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每年10月底前,南明山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上报下一年度补助项目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市民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对资金测算不科学不合理不精准的、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质量差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强化违规惩处力度。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要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数额巨大、造成不好社会影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适时对补助资金申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做监督和绩效检查。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村(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养老功能场所,不包括依托居住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场地兴办的养老机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长效运行机制,发挥区域养老资源统筹、供需对接和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衡覆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建议》(浙政办发〔2022〕71号)《“浙丽长寿山区颐养”行动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具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设备,能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各类集中或上门养老服务,并承担区域内各类养老服务资源统筹和供需对接的综合性养老服务平台。

  根据功能定位,重点评估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资源统筹与供需对接、基本服务与活动组织、设施设备与运营管理以及示范引领等方面情况(具体评估内容、分值和标准详见附表)。

  1.评估主体。包括政府主管部门评估、服务机构自评和服务对象随机测评等。其中以政府主管部门评估为主,可自行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实施评估。评估机构和人员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负责。

  2.评估方式。包括信息系统数据提取、现场察看、集中或个别访谈、资料检阅、随机抽查等。其中以信息系统动态数据提取为主。

  3.评估组织。一是评估时限:每年组织一次评估,原则上在11月底前完成。二是评估程序:运营机构自评-街道初评-市级民政部门评定。

  评估结果采用星级制,共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60-69分为一星级;70-79分为二星级;80-84分为三星级;85-89分为四星级;90分及以上为五星级。星级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标准相挂钩。本评估办法常规分值100分,示范引领分值5分,总分105分。

  掌握辖区内常住老年人总体情况。包括老年人总数,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和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各类老年人的数量、分布和服务需求总体情况。情况掌握不全面、不精准的酌情扣分。(3分)

  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信息档案。对辖区内常住老年人中的中度及以上失能失智、高龄老人中的空巢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基础信息按要求录入“丽水居养96345”系统(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老年人基础信息表),实现一人一档,建档率95%以上得8分(特殊老年人基数由乡镇确认),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止。(8分)

  实现特殊老年人动态管理。特殊困难老年人新增或减少,或者基本情况出现变化的,及时更新录入系统,实现每月动态管理并记录每月变化情况。抽查发现有遗漏未及时来更新的每次扣1分,扣完止。(4分)

  建立养老服务资源清单。统筹对接政府和社会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如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公益组织、志愿者等),形成区域内各类服务资源清单,并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每签订1家合作单位得1分,最高得5分(5分)。

  指导区域内照料中心规范和正常运营。与区域内照料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指导运营或联合运营区域内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率100%得5分,每降低10%扣1分,扣完为止。(5分)。

  建立养老咨询转介机制。中心设立服务热线电话和咨询服务台,有专人负责各类政策咨询和服务转介,并做好服务记录;也可结合探访等开展上门提供咨询转介服务。(2分)

  转介服务月人均在5人次以上的,得1分;转介服务月人均在10人次以上的,得2分;转介服务月人均在20人次以上的,得3分。(3分)。

  定期开展居家探访。对辖区内常住老年人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空巢独居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通过上门、电话、视频等方式,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探访关爱。探访率100%的,得10分,每下降1%,扣1分,扣完为止。探访人员通过手机APP记录探访过程,按要求打卡并上传图片或音像等信息。

  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相关工作人员熟悉政府养老、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有关政策(政策清单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和培训)(2分);

  每年开展2次以上各村巡回集中政策宣传活动,并将活动情况录入系统(2分);

  组织并且开展集中活动。统筹各类养老服务资源,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不少于10次的集中服务活动,包括健康讲座、家庭照护者培训、助老员培训以及爱心义剪、困难慰问、文化下乡等各类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每少一次的,扣0.5分,年活动类型不少于5类。(5分)

  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统筹利用中心服务资源及其他社会资源,通过集中或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助餐(4分)、助浴(1分)、助洁(1分)、助购(2分)、助医(2分)服务。

  提供托养、康复辅具租售、家庭支持、康复护理、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等其他专业服务的,每开展一类的,得1分,最多得5分。

  服务人次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可以得15分,2000-5000人次以上的得10分,1000-2000人次以上的得5分,1000人次以下的不得分。

  1.消防安全。中心配备火灾报警器或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安装燃气报警器、消防应急照明灯、防火器具等消防设施,消防标志标识明晰,紧急通道不少于2个且畅通,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2分)

  2.无障碍环境。中心各区域无障碍设施齐全规范,符合适老化要求,地面做防滑处理,采用缓坡台阶。(1分)

  3.标识标牌。中心悬挂统一醒目的XX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识、功能区标识、安全地疏散标识以及中心简介、规章制度、服务项目等内容,室内整体采用温馨暖色调,慈孝文化元素丰富。(1分)

  4.智慧管理。中心无感智能终端、智慧大屏等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行,工作人员能较熟练操作和介绍智慧服务管理系统。(2分)

  5.食品安全。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堂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并上墙公示,规范配备厨房设施,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2分)

  6.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齐全,并为上门服务工作人员购买意外险。(2分)

  1.配备专车、统一标识:山区养老流动服务车。1个中心单独配置一辆得2分,整合一辆得1分。(2分)

  2.提高流动服务车使用率。月均出车服务20次以上的,得3分,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止。(3分)

  1.人员配备。中心配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得4分;2名专职工作人员得2分;少于2名不得分。(4分)

  2.专职工作人员中有社工证的得1分。(专职工作人员指有社保缴费的,连锁化运营的只能记一家中心得分)

  中心或工作人员获国家级荣誉表彰1次得3分、获省级荣誉表彰1次得2分、获市、县级荣誉表彰1次得1分,最高得分3分。(连锁化运营的只能记一家中心得分)

  先进经验做法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报道1次得2分,被省级新闻媒体报道1次得1分,被市、县级新闻媒体报道1次得0.5分,最高得分2分。(连锁化运营的只能记一家中心得分)

  提供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四星级需达到2万人次/年,五星级需达到3万人次/年。

  为提高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水平,推进居住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长效运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建议》(浙政办发〔2022〕71号)《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南明山街道属地管理的居住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包括依托居住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场地兴办的养老机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并符合以下条件:

  (三)提供考核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没有存在伪造、涂改有关档案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居住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总体情况,包括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基本服务等(具体评估内容、分值和标准详见附表)。

  南明山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或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抽查、实地检查等形式,并结合平时检查,对投入运行的居住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做综合考核。本考核办法总分100分,综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70-84分的为良好,60-6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附件:丽水市本级居住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运行评估考核表南明山街道考核时间:年月日

  2.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简介、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形象照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助餐服务的须有)等未上墙公示的,每发现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2分)。

  至少设置老年人日间休息区(配备躺椅至少2张)、活动区、其他功能区等3个以上功能区,每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1.不符合适老化要求,地面未做防滑处理,采用缓坡台阶未设置无障碍设施或未采用缓坡台阶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4分);

  2.定期开展业务知识或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2分)。

  2.由专业第三方连锁运营的,得3分;委托专业团队单独运营的,得2分;社区组织自行运营的,得1分(3分)。

  消防、卫生、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安全责任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机制(2分);

  按要求开展或参加安全培训、安全演练(3分);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消防安全等基本知识及技能(2分)。

  工作台帐齐全(2分),财务信息按规定公开(2分),按要求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1分)。

  1.相关工作人员熟悉政府养老、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有关政策(政策清单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和培训)(2分);

  3.结合居家探访、上门服务等,入户开展各类政策宣传,发放政策清单(1分)。

  设立服务热线电话和咨询服务台,有专人负责各类政策咨询和服务转介,并做好服务记录。

  每年组织并且开展不少于10次的集中服务活动,包括健康讲座、技能培训以及爱心义剪、困难慰问、文化下乡等各类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每少一次的扣1分,年活动类型不少于3类。

  根据功能定位,开展“十助”服务及康复辅具租售、家庭支持、康复护理、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其他特设等各类签约服务。服务人次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可以得25分,2000-3000人次的得20分,1000-2000人次的得15分,500-1000人次的得10分,500人次以下不得分。

  为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建议》(浙政办发〔2022〕71号)《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在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市民政局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持证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或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或签订劳务协议(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可查询;

  (三)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初次上岗的完成岗前培训),和“浙里康养系统”常态化打卡;

  由养老服务机构统一汇总申请资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提出申请,其中南明山街道养老服务机构向南明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市直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向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承诺书(附件1)、申报名册(附件2)、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资料、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养老护理员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经审定后,分别由市民政局和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一)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南明山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人员的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定期组织对享受补助人员的专项检查与数据比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养老服务机构或个人存在骗取、私分、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依据《丽水市市本级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操作方法》的规定,本机构年月日提交的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均真实准确,符合政策规定要求。如有弄虚作假,本机构愿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并退回违规领取的补助资金。

返回列表
+ 微信号:wzh4738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