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法律法规,我办对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执行的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拟接受北京东方今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抵账资产项目涉及的、捷成星纪元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拟接受常州天天向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抵账资产项目涉及的电视剧《冰是睡着的水》《穆桂英点将之生死卧底》、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接受霍尔果斯嘉博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抵账资产项目资产评定估计项目
一是在对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中,底稿中记录为未上映的委估资产实际有多部已播出或在多个平台播出。二是在承接阶段风险评估程序中,未考虑委估资产存在账面值为零、权属难以识别及难以充分取得权属依据的情况,也未考虑资产核实程序存在受限的可能,在《业务承接表》中得出待估资产产权证明齐全的结论。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基本准则》第八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程序》第九条,《资产评定估计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一是对委估资产权属情况的核查、验证程序不到位,所取得的资料不足以支撑委估资产的权属及对应收益权归抵债人所有。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非货币性资产》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资产评定估计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著作权资产评定估计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是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直接采用委托人提供的收入预测数据,未最大限度地考虑授权性质为非独占对收入预测的影响,也未对发行的可行性进行相对有效论证,同时未收集委估资产现播放热度用于支撑对发行量和发行价格的预测。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程序》第十三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方法》第十四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非货币性资产》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是成本预测依据不充分。你们根据其他电视剧的发行合同、收入分配表和专家访谈意见预测成本,并在评估说明中明确委估资产实现收入需委托第三方发行。但实际参考的发行合同、收入分配表均非第三方发行方式,与评估说明存在矛盾。此外,评估底稿中的发行合同列示除发行代理费外还会发生宣传推广费,但预测成本仅包括发行代理费,且未分析说明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非货币性资产》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四是折现率计算考虑不充分。在计算风险报酬率时未根据委估资产著作权的属性特征确定风险因素,对不同委估资产评分依据不一致,确定分值的逻辑相互矛盾。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十二条和《文化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五是未充分关注委估资产的授权期限。存在授权期限为10年的委估资产,截至评估日剩余授权期限不足4年,未考虑无形资产因剩余授权期限短,相关电影无法在授权期内完成拍摄带来的贬值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六是评估说明引用数据错误。评估说明中委估资产经营环境分析中提及:“2010-2018年广播视总收入从20,029亿元年上升至69,521亿元,复合年增长率(CAGR)达148%”,存在计算错误。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是评估目的与实际经济行为存在矛盾。委托人与抵债人的协议显示抵偿行为发生在2021年12月,且不以评估价格作为以资抵债的价值参考价格,但评估报告中评估目的为以资抵债目的。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现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