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引热议!浙江企业规定“禁止婚外情,违者辞退”?律师表示涉嫌违法~
近日,一则温州乐清市某企业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的通知在网上流传并引起热议。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宣扬忠于家庭、忠于夫妻爱情、爱护家庭而全心工作的企业文化,公司在职已婚员工,禁止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现象,凡被发现者,均做辞退处理。希望全体员工树立正确婚爱价值观,做一个无出轨、无小三、无婚外情、无离婚的四无好员工。专心努力工作,创造更高、更多的人生价值,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据该公司工作人员讲述,公司发布这则通知的目的是为倡导员工家庭和谐稳定,防止“出轨”“婚外情”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倡导正确价值观是公司应尽的义务,但值得思考的是:公司是不是有权以此为依据开除员工?
《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了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即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招收和使用劳动力的自主决定权。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行使用工自主权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但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在政策框架内依法作出合适的用工调整并予以说明,防止出现权利滥用的现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将“员工有婚外情、出轨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列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正常的情况下,只有当劳动者不能劳动或者劳动能力不匹配时,企业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管理权,来源于“用工”,也止步于“用工”。任何超出“用工”范围的管理,都是员工自由的侵犯。对婚姻家庭忠诚,保证正当男女关系是社会道德的基础要求,但即使是规范婚姻的“婚姻法”也做不到将道德标准上升为法律进行约束,更不必说只规范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因此,倘若企业仅以员工违反关于私生活的内部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进行维权,要求企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当然,党纪处分等带有行政色彩的情况除外,其中涉及的已经不单单是劳动关系了。
尹律师现任浙江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曾在杭州市司法局挂职锻炼,在劳动法、行政法领域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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